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物探一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4号(0210)。 法定代表人:汤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梅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物探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秀梅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物探一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自愿申请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物探一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秀梅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物探一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国昌 人民陪审员 李秀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锐 书记员冯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