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莫小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关于莫小成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小成通过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依法线下对被执行人莫小成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并到莫小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莫小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莫小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莫小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