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民终12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黄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青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5342号库。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胜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青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吴国平、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