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览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玮,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鲜印向超市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399弄1号801-A室。
法定代表人:印红辉,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海览坤物流有限公司与上鲜印向超市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101民初10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鲜印向超市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向上海览坤物流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2,796.5元。因义务人上鲜印向超市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览坤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94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5,709.64元(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20.9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022年6月2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除已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阅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工作人员,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