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西,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邹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东风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邹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小华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650元、评估费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2月2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于2021年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小华与案外人夏晓玉共有的位于黄沙镇清水村一社黄沙河化工厂宿舍、位于黄沙镇清水村一社黄沙河化工厂车间、库房、位于黄沙镇清水村一社黄沙河化工厂办公室、化验室、配电房、位于黄沙镇清水村一社的土地使用权,该资产已进入拍卖程序,现因上述土地系污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故本院在告知申请人并经其同意后,现已撤回上述资产的拍卖。 (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当庭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令、律师调查令,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甘强 审判员  胡平 审判员  冯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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