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开怀街道寨瓦村七组。
被执行人:凯里市开怀街道寨瓦村七组,住凯里市开怀街道寨瓦村七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凯里市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过网络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工商、车辆登记信息。2、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均无房产信息。4、依法将被执行人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26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支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系统自动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