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张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明与张长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长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张长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6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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