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1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JPYM74。
负责人:邝荣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锋,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叶承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潘秀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与被申请人叶承强、潘秀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93698.3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叶承强、潘秀丹的银行存款2936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988元,由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