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六队。 经营者: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五队。 负责人:陈燕琴,系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5队。 负责人:岳秋菊,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罗县姚伏镇南街。 负责人:杨楠,系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与被告平罗县姚伏镇大兴墩村村民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赵渠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原告平罗县汇昇达农副产品销售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静 书记员 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