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成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诉讼代理人李成武,贵州贵安新区党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维德,曾用名周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辩护人杨洋,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家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李成丽诉周维德、王家菊犯重婚罪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黔01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维德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王家菊无罪。宣判后,自诉人李成丽、原审被告人周维德均不服,李成丽以“原判对周维德量刑过轻,王家菊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周维德以“其与王家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上诉人李成丽,讯问上诉人周维德、原审被告人王家菊。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