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志,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发诉被告张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9924.4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为57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利息为4149.4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发与被告张某波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答应支付利息。原告基于朋友情谊答应借款,并于2019年1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元给被告,剩余3万元于2019年12月16日转账至被告名下。2020年1月1日,双方就上述5万元借款基于合意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自身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该份《借款合同》有双方签名摁印确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合同、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债权,向本院提供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借款合同各一份,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载,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9年12月16日向被告转账30000元。借款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后因未归还,所以要求被告补签借款合同。开庭时,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支付利息4000元。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未果,遂成讼。

本院对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情况:本院按被告提供的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楼邮寄应诉材料,邮件显示“他人代收”。2021年5月11日上午开庭前,本院多次拨打被告电话158××××6999,无人接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同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原被告在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借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告仍未依约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该约定的利率符合借款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对利率进行了调整。原告主张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应相应扣减被告已付利息4000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并扣减被告已付利息4000元)给原告杨某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99元;财产保全费6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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