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志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383室。 法定代表人:倪召兴,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志琦与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1]第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志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11.096697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56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26日,未发现其名下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毛志琦表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给付0.5万元。 3.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7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将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的10.596697万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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