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秦志伟,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鹤壁集北街村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廉小超与被告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秦志伟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廉小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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