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
原告:牛全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
原告:马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原告:刘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吕梁正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新九街(高家坡移民村往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温计珍。
审理经过
原告薛晋峰、牛全全、马树生、刘德珍与被告吕梁正阳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四原告机械费422164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四原告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晋K×××××、鲁V×××××、鄂A×××××、鄂A×××××、黑A×××××、鲁N×××××罐车被被告雇佣为中铁六局静兴高速工程送混凝土,口头约定价格每车每天800元,经结算被告欠四原告875364元。经岚县人社局协调被告委托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司机工资3832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分别为原告马树生170488元、原告薛晋峰74040元、原告牛全全74040元、原告刘德珍103596元。四原告的车辆受雇于被告向中铁六局静兴高速工程送混凝土,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报酬。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原告提供的《买卖车协议》、《购车协议》、《用工证明》、起诉书中陈述的四原告各自应得的金额等证据可知,四原告是各自使用车辆,各自雇佣工人,分别计算报酬,故四原告与被告虽是相同的法律关系,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四原告应分别起诉而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晋峰、牛全全、马树生、刘德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