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桃先,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