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东,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宏,系该单位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京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廖屯村法定代表人:齐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于飞月,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阁路*-*-*-*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京北塑业有限公司、齐彬、于飞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78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京北塑业有限公司、齐彬、于飞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京北塑业有限公司、齐彬、于飞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被执行人辽宁京北塑业有限公司七处房产及工业用地,作价1698.81万元抵偿拖欠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140万元、利息2399013.46元及案件受理费48588元、保全费204元,上述财产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1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7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236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佟大志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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