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02220010,住灵宝市新华西路七街坊建设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磊,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亢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明明与被申请人亢林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豫1282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亢林平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许明明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亢林平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明明申请解除对亢林平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亢林平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迎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