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康乐小区东侧4号门市房。 负责人:杨守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轩轩灯饰,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轩轩灯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哈尔滨市共乐物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广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