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麦发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杨铠伟,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志良,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蒲淼,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杨泽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蒲贵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胡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执行人:刘禹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李圣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刘禹泓、蒲贵湖、杨铠伟、杨泽升、麦发开已履行了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禹泓、蒲贵湖、杨铠伟、杨泽升、麦发开名下所有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