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李某2,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武某,住山西省阳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李某2、武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