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洛工业园顾龙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郭社星。 被执行人:黄润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黄润霞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潘怀琴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黄润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5374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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