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枝顺,男。 被执行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城新兴南路雷山商贸中心D3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冠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营业地怀化市鹤城区船林路五溪家园2栋101号。 负责人:彭建军。 被执行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分公司,营业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星梦园小区。 负责人:王婧。
审理经过
关于李枝顺与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据生效的(2021)湘31民终4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民终48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曦格 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