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42FX9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万树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艳 书记员 杨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