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系刘宛金母亲。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刘某某、刘某与被告耿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刘某某、刘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刘某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计1,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