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紫御大厦一楼东侧商铺及二楼东侧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7794259W。
负责人:石玉晶。
被告:李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施林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公司与被告李祖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已支付保险赔偿款,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