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伏涵。 被执行人李春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伏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湘0105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被告李春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伏涵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伏涵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李春泉暂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春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1年7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春泉邮寄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李春泉一直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2021年9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春泉住所地所在社区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伏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伏涵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黄伏涵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028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28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20)湘0105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孙 静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