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杨冰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审理经过 陈金良与杨冰冰身体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冰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金良234901.67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冰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冰冰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金良234901.67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8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冰冰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冰冰经查尚未发现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院(2021)粤0513执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姚松辉
审判员 朱子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