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冀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冀亮与被执行人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冀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2444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吴健未向本院报告名下财产。
申请执行人冀亮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健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444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66.66元,受理费411元,公告费650元。
因被执行人吴健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