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录(李新强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王调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强与被告王调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录、被告王调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新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彩礼3177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李新强与王调科之女王**于2014年腊月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关系。2017年6月李新强与王**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关系破裂。2017年10月双方对彩礼进行了结算,王调科家确认其应当返还彩礼41770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李新强多次催要,王调科仅返还了10000元,尚欠3177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王调科承认原告李新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李新强两侄子唐林云(音)、唐红云(音)共欠其70000元,待二人将欠款还清后其就给李新强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调科承认李新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新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新强与王调科之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4日,李新强之父唐代录与王调科就彩礼进行了结算,彩礼结算金额为41707元。此后,唐红云(音)替王调科向李新强归还了10000元,尚欠31707元。唐代录与王调科对彩礼进行的结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李新强要求王调科返还彩礼317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调科辩称李新强两侄子将欠款还清后其就给李新强返还彩礼的意见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王调科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调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新强彩礼3170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被告王调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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