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现住卓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卓尼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卓尼县某局取保候审,7月21日被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卓检刑诉[2021]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证人卢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甘PXXX号普通二轮摩托,在卓尼县纳浪镇西尼沟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纳浪镇西尼沟岔路口路段处时,被卓尼县某局纳浪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卓尼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2021年6月12日,经委托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且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卓尼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24日被告人已缴纳罚款。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因某机关已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机关缴纳的500元罚款,应从本院判处的罚金中予以相应折抵。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