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跃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小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跃财与被告王小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被告王小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跃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防止雨水向原告家倒流;2、判令被告改变主屋雨水排水口的方向,停止继续向原告家巷子排水;3、判令被告修补其捣毁的原被告间的墙;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房屋间有条巷子,该巷子一端贴着原告房屋,一端贴着被告厨房。2020年10月,被告开始对自家厨房进行翻修,捣毁了原、被告间的墙,并对巷子进行了路面硬化,硬化后的路面有斜坡,斜坡把水全部导流到原告家的地基处。另外,被告主屋的雨水排水口也对着原告家的地基,导致现在一下雨原告家的地基基础就浸泡在水里,原告家靠近被告排水的房间也受潮严重。原、被告作为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在自然用水、排水上应相互给予必要的便利,现被告的做法已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多方调解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五辩称,我对自家危房进行整修是在自己权利范围内,并未损害原告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关于排水走向的问题,应由其自行处理,我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要求我修补墙,该墙位于两家房子间的巷子,系公共区域,且并非原告家房子的墙,而是原告家为养鸡而用砖随意搭建的,墙上的破洞的确是我父亲捣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跃财与被告王小五系邻居关系,王跃财家房屋系1992年修建,两家房屋相邻,两家房屋间有条巷子。王小五家主屋屋顶引下疏水管采取墙外安装方式,水管口朝向王跃财房屋,未安装排水引流设施。2020年9月份,被告王小五对其主屋后的厨房进行整修并对主屋与厨房间的路面进行了水泥硬化,硬化后的路面有斜坡,斜坡排水朝向也是对着原告王跃财房屋。综上,被告王小五家主屋排水管口和路面斜坡排水均朝向王跃财家房屋同一侧。另外,原、被告双方庭审中均认可系被告王小五父亲在王小五家厨房整修时,将原告搭建在巷子处的墙捣破,原、被告双方多次找镇政府、村委会调处未果,故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被告王小五家主屋排水管口和路面斜坡排水均朝向王跃财家房屋同一侧,而王跃财家房屋系1992年修建,如遇雨水较大时,会造成原告靠近巷子一方房间受潮加重并对房基造成一定影响,故王小五应对其主屋排水管口和硬化路面排水的巷子处增加排水引流设施,以避免排水时对王跃财家房屋造成影响。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小五修补其捣毁的墙,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系王小五父亲捣毁,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王小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小五停止侵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主屋排水管口和硬化路面排水的巷子处增加排水引流设施,消除排水时对原告王跃财房屋的影响; 二、驳回原告王跃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王小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