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石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马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晶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小区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边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石峰、原告马佑文与被告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晶正环保有限公司、被告边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知原告文石峰、原告马佑文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文石峰、原告马佑文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石峰、原告马佑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文石峰、原告马佑文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