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韧,行长。
被执行人:舒凤琦,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霰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玲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负责人:刘建春,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凤琦、霰云东、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8722.2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8月21日、9月17日、10月28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
请求情况 3、2020年11月13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用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发布悬赏通告。
5、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鲁078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