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某,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玥与被告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玥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