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210311MA10URFJ7Y,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魏月,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376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月给付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853.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律师费850.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魏月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54.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