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夫水,男,****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姚斗,男,****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夫水诉被告姚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夫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夫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2、给付利息24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4月8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2、利息暂不主张。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8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一再推脱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姚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斗向原告张夫水借款。2020年5月19日,被告姚斗向原告张夫水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夫水现金80000元与年底12月30日前还请。姓名:姚斗,日期:2020年5月19日”。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相关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原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取款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取款凭证,结合其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8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8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由其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夫水欠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夫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张夫水负担30元,被告姚斗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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