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
审理经过
原告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高军军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