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均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张永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均桥诉被告张永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均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均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左右,被告因装修宾馆向原告借款66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2日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2019年6月9日,被告仅归还了6000元,仍欠60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永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装修宾馆,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14万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3月2日,被告余欠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被告于当日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后被告归还了6000元,仍欠原告6万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经原告催收后,未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永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永淦欠原告张均桥借款本金6万元,限被告张永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永淦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运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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