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9180100427。
负责人:冯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彭昌,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李春鹏,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孔芳,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昌、李春鹏、孔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昌、李春鹏、孔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彭昌、李春鹏、孔芳于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剩余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525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