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方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2801号。
负责人:吴永林,该单位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好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乐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城南街道新安街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好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艾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昌乐县。
被执行人:刘永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昌乐县。
被执行人:李学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昌乐恒大包装有限公司、李好凯、艾志玲、王来明、刘永辉、李学树、张玉莲(2016)鲁0791民初12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烨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鲁079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并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2020年5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经拍卖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潍坊市飞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市飞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2020年7月1日,潍坊市飞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方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方烨,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对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申请执行人等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确认转让案涉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又依法转让,申请人方烨最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案涉债权,且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等转让方分别出具债权转让函予以确认,故方烨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方烨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