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熊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筑与被告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熊波名下价值37883元的财产。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车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