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缘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奋斗西百花(厢房)楼。
法定代表人:初向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齐勋,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士伦,男,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天顺缘公司与被告白士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天顺缘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顺缘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