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力,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李武泰,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李博伦,男,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郭新月,女,汉族,山西省。

被申请人:闻喜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神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月,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樊力与被申请人李武泰、李博伦、郭新月、闻喜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武泰、李博伦、郭新月、闻喜县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如上述存款不足200万元,对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被申请人李武泰名下位于闻喜县海天家园单元楼一套、被申请人郭新月名下英菲尼迪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李博伦名下的宝马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闻喜县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货物。申请人樊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力以与四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武泰、李博伦、郭新月、闻喜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下列财产的查封:被申请人李武泰名下位于闻喜县海天家园单元楼一套、被申请人郭新月名下英菲尼迪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李博伦名下的宝马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闻喜泰和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货物。保全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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