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夫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 被执行人:燕书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本案在山东国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574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