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春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张长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告:李洪杰,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杜春秋与被告张长平、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春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长平、李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春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长平、李洪杰偿还借款275000.00元;2.要求张长平、李洪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张长平、李洪杰共同向杜春秋借款275000.00元用于种地,后经多次催要,二人没有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张长平、李洪杰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长平、李洪杰因进行农业生产,分几次向杜春秋借款共计275000.00元,二人于2019年6月11日给杜春秋出具借据,载明借款金额275000.00元,借款无利息,双方发生纠纷选择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出具收条,载明已收到了杜春秋提供的275000.00元的借款。后经杜春秋多次索要,张长平、李洪杰没有履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长平、李洪杰因农业生产而向杜春秋借款,杜春秋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款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杜春秋要求张长平、李洪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长平、李洪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长平、李洪杰共同偿还原告杜春秋借款27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00元,由张长平、李洪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