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红杰,男性,1962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张万强,男性,1976年08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孙红杰与张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豫0327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张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红杰工资款10200元,二、驳回原告孙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张万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红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无存款信息。 2、经不动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无登记信息。 4、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风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该车已被另案查封,已轮候处置。 5、经保险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张万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28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强名下风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该车已被另案查封,已轮候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以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万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红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