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季菜店。
经营者:丁玉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卫军成,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四季菜店与被告卫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四季菜店诉称,从2015年7月20日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欠蔬菜、粮油、调料、水产款,被告口头承诺按月结算,中途一拖再拖不付款项,于2015年9月21日停止供货,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30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卫军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卫军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甘肃省敦煌市,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接受货款及向被告交付货物之地均为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即花土沟镇为其买卖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卫军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