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科苑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雄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科苑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公司)、庄雄仲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科苑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科苑公司不予向庄雄仲支付2020年3月至6月的工资11601.68元;2.科苑公司不予向庄雄仲支付经济补偿74725.8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科苑公司与庄雄仲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二、科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庄雄仲一次性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差额11601.68元;三、科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庄雄仲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74725.8元;四、驳回科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科苑公司负担。
判后,科苑公司、庄雄仲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科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科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在庭审中,科苑公司向一审提交《考勤记录》,证明科苑公司于2020年6月底才正式复工,但一审法院却对此不予认定,属于遗漏重要事实。二、科苑公司并未存在拖欠庄雄仲工资的情形,在正式复工前,科苑公司一直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发放工资补助,并无不当,庄雄仲据此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科苑公司支付补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爆发,科苑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期间虽有复工一段时间,但由于经营压力大,科苑公司只能继续停工,直至6月才完全复工恢复正常经营。在此期间,科苑公司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八折计发每月工资,并无不当。2020年7月3日,庄雄仲以科苑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科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恳请二审依法支持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庄雄仲辩称:原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对于庄雄仲的工资认定是错误的,其并没有考虑到科苑公司的公账、私账发放情况,根据庄雄仲个人所得税完税清单可以证实庄雄仲真实的工资水平。因此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请求驳回科苑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庄雄仲上诉请求。
庄雄仲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科苑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正常上班工资差额29053元;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科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081.6元;上述金额合计157134.6元;3.依法判决科苑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上诉理由:一、关于上诉请求及依据。仲裁、一审对于入职时间、双方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事实认定正确。对于诉求1,庄雄仲在该期间正常上班,但科苑公司未能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仲裁裁决认定庄雄仲在此期间正常上班正确,科苑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对于诉求2,科苑公司克扣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庄雄仲在科苑公司处工作10年,科苑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补偿金128081.6元。二、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对于工资发放的金额认定错误。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仲裁委生效的裁决书确认的事实,北大青岛广州广力校区及科苑校区合并办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庄雄仲的工资一直以来都是以科苑公司公账及法定代表人何江涛的私账共同发放,在双方合并后改由科苑公司公账及广力的财务伍颖怡的私账发放。因此,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对于工资发放的事实认定错误,未能正确查明财务伍颖怡的私账发放事实,且认定的工资数额低于财务局纳税基数,导致裁决错误。综上所述,仲裁、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存在错误,导致裁判错误,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庄雄仲的上诉请求。
科苑公司辩称:1.庄雄仲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其在上诉状中所称的裁决书、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视为对原裁决书的认可,现其主张的上诉状的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基本原则。2.庄雄仲在上诉状中所称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庄雄仲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判项均没有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科苑公司是否应向庄雄仲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具体数额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关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确认科苑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复工以及科苑公司在微信群告知员工如无法按期返工必须写事假报告。庄雄仲主张其复工后有根据科苑公司的指示正常出勤,科苑公司虽以庄雄仲没有考勤记录而否认,但庄雄仲对此作出了解释,即庄雄仲是在科苑公司开设的临时办公点办公,没有考勤打卡机,且该考勤记录是科苑公司单方制作,所有人员都没有考勤记录,与科苑公司确认2020年3月2日复工后只是部分人员在家办公的陈述矛盾,故不足以推翻庄雄仲的主张。一审法院以科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庄雄仲存在请假或旷工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采信庄雄仲的主张按其正常出勤计算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并作出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科苑公司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庄雄仲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庄雄仲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项数额问题。一审判决的各项数额与仲裁裁决数额一致,庄雄仲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现又提起上诉,有悖诉讼处分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科苑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