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县。 被执行人:徐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鹰潭市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余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鹰潭市月湖区人,住鹰潭市月湖区。
审理经过
黄成与徐成生、余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成生、余真平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银行、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余真平位于鹰潭市有房产(不动产证号: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已被本院查封(2023年3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但该房有抵押且系共有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发现被执行人余真平有车辆(车辆品牌:雷克萨斯,车牌号:赣L×××××),已被本院查封(2023年8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但未实际扣押,本案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唤,被执行人徐成生、余真平双方达成债权均分方案。2021年4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首次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5118.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9日已执行54100元,其中被执行人余真平已经履行债务44100元,被执行人徐成生已经履行债务10000元,未执行21018.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