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前,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嫁妆价值7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两周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谢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谢福海由谢某抚养,谢某承担抚养费;

三、谢某自愿于2021年7月25日之前支付10000元给孙某作为离婚补偿,将作为陪嫁的电视、电脑、冰箱、洗衣机、电动车分割给孙某,谢某配合上述陪嫁电器的交付,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担负。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福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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